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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8.com官网-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2026-03-06 来源: 网络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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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8.com官网-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操作办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

  1.经营性占道:龙湾区所在地主干道0.8元/平方米·日,其他道路0.5元/平方米·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温发改〔2008〕538号

  1、城市公用设施建设,不得收取城市道路占道费。                2、非经营性社会服务活动,不得收取城市道路占道费。              3、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2.施工、堆物及其他占道:龙湾区所在地主干道0.5元/平方米·日,其他道路0.4元/平方米·日。

  3.落地广告、标志占道:龙湾区所在地主干道0.1元/平方米·日,其他道路0.08元/平方米·日。

  1.车行道挖掘修复:沥青路面300元/平方米,水泥砼路面250元/平方米,块石路面200元/平方米,砂石路面70元/平方米,土路面50元/平方米,其他路面120元/平方米,平、侧石80元/米。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温发改〔2008〕538号

  1、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不得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2、单位在自有场地内的道路挖掘,不得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3、由挖掘单位按规定要求负责修复的,不得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2.人行道挖掘修复:砼铺装层路面120元/平方米,花岗岩路面300元/平方米,青石板、火烧板路面250元/平方米,预制板路面(彩色)150元/平方米,预制板路面(素色)100元/平方米,广场砖路面180元/平方米,其他路面60元/平方米,铺装残缺50元/平方米。

  1.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一级绿地5元/平方米·日,二级绿地3元/平方米·日,每株行道树占地面积按1.5平方米*种植间距(一般取7米均值即10.5 平方米)计算。

  政府制定。制定部门: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5〕107号,温综法发〔2021〕139号

  2.砍伐城市树木补偿。按照《温州市城市树木价值标准》的30%或第三方评估综合价值的30%进行补偿。《温州市城市树木价值标准》中未录树种可参考同属或同科树种下限取值。胸径超过《温州市城市树木价值标准》上限的,取上限。

  依照《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一)、(二)、(三)、(五)款提出申请砍伐的,可不予补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5〕30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操作办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5〕130号),现将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公布如下:

  1.经营性占道:龙湾区所在地主干道0.8元/平方米·日,其他道路0.5元/平方米·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温发改〔2008〕538号

  1、城市公用设施建设,不得收取城市道路占道费。                2、非经营性社会服务活动,不得收取城市道路占道费。              3、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2.施工、堆物及其他占道:龙湾区所在地主干道0.5元/平方米·日,其他道路0.4元/平方米·日。

  3.落地广告、标志占道:龙湾区所在地主干道0.1元/平方米·日,其他道路0.08元/平方米·日。

  1.车行道挖掘修复:沥青路面300元/平方米,水泥砼路面250元/平方米,块石路面200元/平方米,砂石路面70元/平方米,土路面50元/平方米,其他路面120元/平方米,平、侧石80元/米。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温发改〔2008〕538号

  1、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不得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2、单位在自有场地内的道路挖掘,不得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3、由挖掘单位按规定要求负责修复的,不得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2.人行道挖掘修复:砼铺装层路面120元/平方米,花岗岩路面300元/平方米,青石板、火烧板路面250元/平方米,预制板路面(彩色)150元/平方米,预制板路面(素色)100元/平方米,广场砖路面180元/平方米,其他路面60元/平方米,铺装残缺50元/平方米。

  1.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一级绿地5元/平方米·日,二级绿地3元/平方米·日,每株行道树占地面积按1.5平方米*种植间距(一般取7米均值即10.5 平方米)计算。

  政府制定。制定部门: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5〕107号,温综法发〔2021〕139号

  2.砍伐城市树木补偿。按照《温州市城市树木价值标准》的30%或第三方评估综合价值的30%进行补偿。《温州市城市树木价值标准》中未录树种可参考同属或同科树种下限取值。胸径超过《温州市城市树木价值标准》上限的,取上限。

  依照《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一)、(二)、(三)、(五)款提出申请砍伐的,可不予补偿。